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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回困难群众的“冤枉钱”

发布时间:2022-12-05 16:55:39  来源:本网  点击量:1580

“我给王某某购买了往返的机票和火车票。”

今年初,我们对全县法律援助成效走访督导时,群众沈某无意间的一句话引起了我们的警觉。

原来沈某儿子2014年在北京务工期间,遭遇不法侵害身亡,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因其家庭经济困难,难以承担律师费用,且文化程度不高,自诉难度大,便申请了法律援助,县法援中心指派工作人员王某某承办。

王某某办理案件期间,提出由沈某负担往返飞机票和火车票等差旅费,沈某未加思索便给王某某支付了现金5000元。

“提供法律援助时,你有没有收取援助对象的差旅费?”根据群众的反映,我们找到王某某核实情况。

“法律援助是无偿的,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。差旅费我都是回单位报销的,有据可查。”面对询问,王某某十分镇定。

我们调阅的司法局财务资料印证了王某某的言辞,虽然群众反映问题时没有书证,但指向明确具体,尤其涉及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,我们决定“打破砂锅查到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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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即,我们调取了2013年以来法律援助台账,梳理出王某某负责的34件法律援助案件,并对援助对象逐一走访。

我们了解到,家住竹园镇的何某某也有相似的遭遇,经其回忆,他于2014年也向王某某支付了7000元的办案费。

“王某某说我不符合救助条件,需要付这笔钱。”何某某说道。

我们于是对何某某的受法律援助资格进行了复查,发现其符合相关条件,且该案办理效果不佳,王某某在最关键的法庭宣判当日未出庭。

“为什么何某某明明符合援助条件你却说他不符合,要另外收钱?作为案件承办人,你为何不认真履职?”根据掌握的证据,我们再次与王某某交锋。

面对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,王某某终于败下阵来,承认了其在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,以缴纳办案费、差旅费等名义,违规收取6名法律援助对象所交现金共计2.5万元的事实。

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问题扩线深挖,最终发现了案件承办人徐某某、张某某、王某某也采用同样方式分别向9名法律援助对象违规收费4.99万元。

2022年8月,县纪委监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给予徐某某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,依规依纪追缴违纪款,并全额退赔给受害群众。同时,向县司法局发放了《监察建议书》,督促其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抽检复核机制,确保困难群众利益不再受侵害。

近日,我们接到了多个受害群众的电话,感谢之情溢于言表:“过了这么久,才知道自己交了‘冤枉钱’,更没想到的是还能要回来,纪委是真为老百姓办实事来了。”

执纪者说

法律援助,本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,且有明文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财物。在该案中,王某某等人却将手中的“微权力”作为牟利手段,侵害困难群众利益,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,行为恶劣,必须予以严惩。“微权力”一头连着政策,一头连着群众,与那些金额巨大的贪腐案例相比,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“蝇贪”感受更为真切,也更为反感、痛恨。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警醒,切莫“与民争利”,走向群众的背离面,成为群众痛恨的人,更要切记“手莫伸,伸手必被捉”!

——县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 黄戈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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